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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婚事改革
来源:紫阳县志 (2006-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妇女走向社会,与男于共同劳动、学习和工作。特别是集市、集会、娱乐等公共活动场所,为青年男女接触提供了机会和条件。一旦相中对象,即请媒人穿针引线。

  解放初,包办婚姻开始废除。男十七八,女十六七岁方许求婚,“说媳妇”变为“找爱人”。1951年,国家推行《婚姻法》,不少童养媳解除了婚姻关系。一些年岁稍大的未婚男子,常在大路上向办理离婚手续返回的妇女求婚,每每轻而易举结成良缘。青年男女还提出:“自己爱人自己找,父母大人作参考”。

  过门的习俗,六七十年代曾消失,因诸事讲阶级成分,不便认亲。

  “文化大革命”中期至1978年前,强制实行晚婚,男过25、女过23周岁才能领结婚证。不少人没到规定年龄,偷偷同居,形成事实夫妻。重新颁布《婚姻法》后,人们才按规定程序办事。

  “文化大革命”期间,结婚不许请客收礼。迎亲、出嫁仪式和结婚典礼也很简单:一人接新娘,一人挑礼行;有陪嫁的有2人抬,或增加2人打红旗;不吹唢呐,不放三阳炮。前几年,婚事大操大办成风。现在城镇开始时兴“旅行结婚”。亦有少数人俭朴办婚事:由男方抽空将陪嫁先背回家,随后,择日独自迎回新娘。男女双方均不办酒席,不收礼,也不哭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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