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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乾陵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出台
来源:三秦都市报 (2008-5-14 9:30:52)

  本报讯(记者 赵争耀)记者日前获悉,为了加强对唐乾陵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进一步加快唐乾陵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步伐,根据相关文物法律、法规规定,咸阳市政府出台《唐乾陵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唐乾陵的保护区由唐乾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组成,在唐乾陵保护区内进行文物保护、旅游发展、生产生活等活动的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同时,明确了唐乾陵的保护范围、保护对象和保护规划的编制、实施;明确了乾陵博物馆和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在唐乾陵的保护管理、行政执法、勘探调查、科学研究、安全保卫等工作中的职责;明确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唐乾陵文化遗产保护区发现文物、查处案件中依法没收与唐乾陵有关文物等事项中的相关要求;明确了在唐乾陵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审批、违法活动的查处、专项资金的使用等相关要求。《办法》规定,唐乾陵保护区内发现的文物,由乾陵博物馆实施原址保护,并建立文物记录档案;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由乾陵博物馆负责收藏,建立档案,并向上级文物主管部门登记备案。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合法收藏的与唐乾陵有关的文物捐赠给乾陵博物馆收藏,对在保护唐乾陵文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乾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乾陵博物馆给予表彰奖励。
唐乾陵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未经批准,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的;擅自进行爆破、挖掘、采石等作业的;排放污水、挖砂取土取石、修建坟墓、堆放垃圾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存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未经批准,实施修缮、保养文物工程的;在文物本体、古建筑遗址、风景林木以及保护标志、界碑等文物保护设施上张贴、涂写、刻划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和其他与文物保护无关工程的。《办法》最后强调,唐乾陵保护区内地上、地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依法保护乾陵文物的义务。损毁唐乾陵保护区文物、破坏历史风貌或自然环境的行为,擅自移动、拆除、损毁唐乾陵保护标志、界碑以及其他文物保护设施的行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物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拒绝或阻碍执行文物保护管理公务的行为,都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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